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超市售出两盒过期空气清新剂

2015-06-15 19:09:05.0 出处:赣南日报 作者:曾庆文 记者张庆云

超市售出两盒过期空气清新剂

消费者向其索赔500元

  近日,赣州市民钟先生遇到一件烦心事,其开设在赣州经开区湖边镇的小超市里卖出了两盒过期空气清新剂,消费者要求赔偿500元。钟先生表示,是他店里的工作人员一时疏忽导致消费者买到了过期产品,他不知道是否该按消费者要求赔偿。

  6月10日,一李姓男子花了4.9元在钟先生店里选购了两盒空气清新剂。之后该男子称所购两盒空气清新剂已过保质期。经确认,这两盒空气清新剂确为钟先生的超市所售,生产日期为2014年6月5日,保质期1年,确已过保质期。钟先生当即向该男子赔礼道歉,并同意立即退款或换货,但该男子要他赔偿500元,并称如不满足其要求,就要到政府有关部门举报钟先生。

  据钟先生介绍,事后他调看了店里的监控录像发现,该男子当时在店里货架上翻看了很长时间,对货架上的空气清新剂逐盒翻看,才选定了这两盒过期商品。他怀疑该男子故意选购过期商品来达到索赔目的。钟先生说,货架上有过期商品是店员清货不仔细,补新货时未检查陈货是否临近保质期所造成的。实际上,钟先生的超市与上级经销商签订了过期商品定期退换货的协议,因此,该店不会也没必要故意销售过期商品。

  6月14日,记者通过电话与赣州经开区工商局湖边分局取得联系。该局一陈姓副局长答复称:消费者索赔500元是否合理,关键要看经营者在销售商品的过程中是否存在欺诈行为。若经营者确实存在欺诈行为,则毫无疑问应当按消费者要求赔偿500元;若没有欺诈行为,则应及时换货或退款。

  据介绍,《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》第五条规定,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有销售失效、变质商品等行为,如不能证明自己并非欺骗、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的,属于欺诈行为。由此可见,钟先生应当依据上述办法规定提供证据,自证销售前述商品时没有欺诈行为。若钟先生的描述是真实的,则可基本认定该超市发生此行为系工作人员一时疏忽,是失误而非欺诈。特别是监控录像和与上级供货商的过期商品退货协议很能说明问题。钟先生可向李姓消费者做好相关解释,并提供证据说明,如仍然协商不成,可向当地工商部门申请调解。(曾庆文 记者张庆云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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